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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53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正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