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53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正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