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陈创业、区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陈创业,区瑞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18号之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负责人李伟聪,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伟,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胜君,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创业,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区瑞珍,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顺德支行”)诉被告陈创业、区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晖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之后因案情复杂,由审判员伍晖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霈锋、人民陪审员刘丽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查,陈创业已于2013年12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本院认为,因陈创业在起诉前已死亡,其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其权利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后行使,故对陈创业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对被告陈创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伍晖仪审 判 员 何霈锋人民陪审员 刘丽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芷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