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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军与达州市同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达州市同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566号原告:朱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同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启辉地址:达县南外镇堰坝村市化工园区内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楼原告朱军与被告达州市同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富清审 判 员  罗小旋人民陪审员  邓远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符华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