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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04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稠城顺成建材商行与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稠城顺成建材商行,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4933号原告:义乌市稠城顺成建材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西城路317号-2。经营者:陈小勇,经商。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雅洁,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陈士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稠城顺成建材商行诉被告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稠城顺成建材商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稠城顺成建材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稠城顺成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80元,由原告义乌市稠城顺成建材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