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0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庆宏与张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宏,张计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01890号原告:孟庆宏,农民。委托代理人:窦庆敏。被告:张计满,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向东。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孟庆宏与被告张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孟庆宏与被告张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久方二○一六四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