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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蒋小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3号罪犯蒋小毛,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桐塘村新定组*号,现在于田监狱服刑1996年5月3日因抢劫罪被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999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01年11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1546号判决认定蒋小毛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30年1月25日止。2011年1月13日入监。2015年2月2日,调入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14日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现刑期:2028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蒋小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蒋小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蒋小毛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小毛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厂房改造岗位劳动以来,服从民警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狱内生产活动。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4月转换2次季度表扬,2015年6月、2015年11月共获得季度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蒋小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小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