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字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建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795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沈俊涛,该主任。被执行人张建涛。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建涛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苏06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张建涛应缴纳罚款1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