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家顺、唐兆群、赵旦宁与被上诉人南京韬瑞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家顺,唐兆群,赵旦宁,南京韬瑞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马全义,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家顺,男,1960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兆群,男,1954年9月2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旦宁,女,1959年1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风,江苏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林,江苏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韬瑞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29-1号紫金城21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龚国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发达,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璇,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全义,男,1943年12月2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瑞荣,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彤,男,汉族,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职员。上诉人汪家顺、唐兆群、赵旦宁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韬瑞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全义、原审第三人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20日,上诉人汪家顺、唐兆群、赵旦宁以已与被上诉方南京韬瑞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汪家顺、唐兆群、赵旦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家顺、唐兆群、赵旦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8元,由上诉人汪家顺、唐兆群、赵旦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