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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魏伟与张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张启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255号原告:魏伟,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顺河乡王井涯村吕北组7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002038330。被告:张启虎,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安徽南陵人,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长东村夏村17号,现住宿州市宿马工业园区硒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209102210。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与被告张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7.5元,由原告魏伟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