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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晋军、沈金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晋军,沈金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02967号原告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旭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坚,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晋军被告沈金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晋军、沈金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无锡新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飞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