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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王中与被告肖田荣、易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王中,肖田荣,易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56号原告彭王中,男委托代理人肖峰,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田荣,男被告易转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王中与被告肖田荣、易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王中与被告易转秀就借款达成协议,双方已和解,原告彭王中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王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王中撤回对被告肖田荣、易转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彭王中负担。审 判 长  刘喜平人民陪审员  张自强人民陪审员  余国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