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O11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罗晓晓与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晓,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O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罗晓晓,女,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春林,总经理。申请人罗晓晓与被执行人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官民三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晓晓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4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三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