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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51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鲁成忠,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鲁成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钱某从河北省晋州市低价购进假冒的“立白”、“汰渍”、“雕牌”、“超能”、“舒肤佳”、“奥妙”等洗衣皂,在临沂市兰山区万泰商贸城租赁的店面内销售。2015年11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钱某租赁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南沙埠庄的三处仓库内,查获假冒的“舒肤佳”125克型香皂254箱、“汰渍”238克型洗衣皂242箱、“立白”232克型椰油精华增白皂203箱、“立白”246克型椰油精华洗衣皂15箱、“立白”232克型椰油精华洗衣皂107箱、“立白”280克型椰油精华洗衣皂50箱、“雕牌”280克型透明皂1023箱、“超能”226克型透明皂249箱、“奥妙”206克型洗衣皂207箱、“奥妙”226克型洗衣皂116箱、“蓝月亮”3kg装洗衣液73箱,价值共计430103.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货清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鉴别报告,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但其指控被告人钱某的销售金额属于较大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购进的侵权商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扣,系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又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钱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的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五千一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五万元,剩余罚金六万五千一百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沂红审 判 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