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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胜宗与张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胜宗,张新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财保41号申请人刘胜宗,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申请人张新文,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申请人刘胜宗准备向本院提起与被申请人张新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为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新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09-409**北京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刘继宗已向本院提供存款担保,卡内余额20000元,银行卡号:62×××99。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新文所有的车牌号为鄂09-409**北京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青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