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崔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系合肥金源商贸公司职工,持机动车驾驶证C1证。被告人崔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婵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舒城县境内S31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3KM+890M处,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严月英(女,1956年2月7日,住舒城县舒茶镇三拐村宁庄组)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严月英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及时拨打报警等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2016年1月29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舒公交认字(2016)第6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崔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皖A×××××号小型轿车于2015年10月2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计人民币2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机动车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舒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潘某、夏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积极拨打报警等电话,并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耿传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