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德官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德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50号罪犯黄德官。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3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5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40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德官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官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成绩达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的平机车工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达标分10.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评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德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