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赖诗仁、郑秀银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赖诗仁,郑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6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法定代表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耀辉、苏锡礼,德化县上涌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赖诗仁,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秀银,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6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赖诗仁、郑秀银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调查,同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6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5072元,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德化县上涌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化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人口和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6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赖诗仁、郑秀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赖诗仁、郑秀银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缴纳。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依法行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赖诗仁、郑秀银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6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卫生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6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赖诗仁、郑秀银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072元及滞纳金。被执行人赖诗仁、郑秀银���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清源审判员 童宝捷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