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罪犯钱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刑更163号罪犯钱智,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咸宁市人,农民。2002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7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钱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09年5月13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1年7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10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4年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3月30日至4月3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罪犯钱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并获3次季度记功、4次季度表扬。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湖北省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本院认为,罪犯钱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钱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金文审判员 熊 红审判员 汤兆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