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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亚男与被执行人高克斌、冉光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7执保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亚男与被执行人高克斌、冉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3127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亚男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扣留被执行人高克斌、冉光照在**县**的工程款32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冉光照在**县**有工程款326000元予以扣留。本院认为,(2016)湘3127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475-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