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青松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青松,张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000号原告罗青松,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松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青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青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青松负担。审判长 季禹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