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8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青松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青松,张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000号原告罗青松,被告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青松与被告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青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青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青松负担。审判长  季禹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