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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传想与西安市双生恩诺货运服务部、顺达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想,西安市双生恩诺货运服务部,顺达物流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29号原告梁传想,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双生恩诺货运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东路188号西安聚辉物流仓储有限公司6号楼2号。经营者唐樱诺,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顺达物流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东路188号聚辉停车场一区6排2号。法定代表人唐樱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想与被告西安市双生恩诺货运服务部、顺达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传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梁传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余国庆审判员  赵耀世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