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梁传想与西安市双生恩诺货运服务部、顺达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想,西安市双生恩诺货运服务部,顺达物流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29号原告梁传想,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双生恩诺货运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东路188号西安聚辉物流仓储有限公司6号楼2号。经营者唐樱诺,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顺达物流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华清东路188号聚辉停车场一区6排2号。法定代表人唐樱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想与被告西安市双生恩诺货运服务部、顺达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传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梁传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余国庆审判员 赵耀世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