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马立廷与安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廷,安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345号原告马立廷,职工。被告安国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士 伟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人民陪审员王仕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亚 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