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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军与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陈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121号原告:叶军。被告:陈金荣。原告叶军为与被告陈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金荣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陈金荣向原告叶军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军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