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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098号原告王小红,女,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陈琼,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小红诉被告连云港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小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