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谢於和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於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於和,男,于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583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海口市琼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於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粤0705刑初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於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於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於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於和撤回上诉。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5刑初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迎春审 判 员 陈有就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瑞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