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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高喜军与村委会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喜军,尚志市长寿乡三胜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高喜军,男,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告尚志市长寿乡三胜村村委会,住所地: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喜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