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503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进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甘福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旻、关志成,均是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刘铠冰,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梁超荣,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建新基村*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进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刘铠冰、梁超荣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蓬江区进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刘铠冰、梁超荣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094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蓬江区进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09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0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刘铠冰、梁超荣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容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