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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保定优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夏存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优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夏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830号申请人保定优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法定代表人罗爱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银,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存华。申请人保定优尚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开商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055.32元给付申请人。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韩潇沛执行员  凌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