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2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荣良与骆映希,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良,骆映希,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493号之二原告周荣良,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周争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映希,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良诉被告骆映希,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登峰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