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执民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春宝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万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09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宝(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宝(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春宝(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春宝(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5#钞的存款人民币61971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凌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