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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144号之一原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诉讼保全费870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杨艳坤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