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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君芬与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芬,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87号原告:王君芬。被告:林刚。原告王君芬与被告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由被告林刚归还借款1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刚于2015年7月12日向原告王君芬借款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林刚在借条上注明于2015年9月底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林刚仍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君芬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包 荷 丽人民陪审员 ��张燕人民陪审员 陈 君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