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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4民初17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曹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建川审判员  孙保元审判员  李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