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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守俊申请执行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俊,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守俊。被执行人: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02515-4,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永,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守俊申请执行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案字(2016)第82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141865.74元,赔偿金7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3152元,合计220017.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以216865.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国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20017.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以216865.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