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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中宝与被执行人翁玉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宝,翁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中宝。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本院在执行郭中宝申请翁玉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宽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所有的冀H3F6**号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所有的冀H3F6**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文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