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中宝与被执行人翁玉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宝,翁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中宝。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本院在执行郭中宝申请翁玉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宽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所有的冀H3F6**号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翁玉芹所有的冀H3F6**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文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