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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亓某某诉大连龙海胜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某,大连龙海胜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2民初432号原告:亓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路波,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龙海胜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勇。原告亓某某诉被告大连龙海胜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路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龙海胜水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切片工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9日11时30分许,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车间机器发生堵塞导致原告手指被机器割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手挫裂伤,右手指末节部分缺失。原告于2015年11月21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5072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垫付完毕。原告为申请工伤认定,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2月19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1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58年11月7日出生。2015年11月9日,原告因手挫裂伤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2016年2月19日,原告向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2月19日,该委员会作出大高劳仲不字(2016)第140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通知书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于2015年7月28日到被告处工作,并出具工作服予以佐证。原告还出具证明主张其虽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住院病案、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虽原告主张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主张于2015年7月28日到被告处工作,至此时原告已满56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应属于依法享受养老待遇的范围。故原告已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亓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5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娜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