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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6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美芝与周彦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芝,周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626-2号原告:宋美芝,女,汉族。被告:周彦全,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皖1302民初2626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对被告周彦全银行存款XXXXX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宋美芝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周彦全银行存款XX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宋美芝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XXXXX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彦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