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菲与被执行人程雷、吴显龙、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菲,程雷,吴显龙,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王菲,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程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吴显龙,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永吉A号楼网店。法定代表人:丁晓亮。申请执行人王菲��被执行人程雷、吴显龙、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菲损失36,457.86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菲损失58,800.51元,共计95,258.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程雷赔偿原告王菲损失13,05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吴显龙与被告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原告王菲负担600.00元,由被告程雷、被告吴显龙、被告吉林市富祥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50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并由执行员高翯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后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吴显龙将13,059.10元汇至我院账户,并已交付申请人。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吴显龙缴纳并承担。鉴于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640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高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