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黄龙与郝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郝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黄龙。被告郝立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龙与两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