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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姬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刑初85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男,l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2002年12月至2014年11月任高平市北诗镇龙尾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2月13日因本案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姬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因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标准发生变化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明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裴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