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秀芬,董事长。被执行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强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中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