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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魏国忠与杨哑巴合同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忠,杨哑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哑巴,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郑雪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国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哑巴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2016)陕0727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哑巴于2016年4月2日前支付原告魏国忠摩托车款5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杨哑巴一人居住,因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属司法救助的对象。本院为被执行人杨哑巴办理执行救助基金5300元,申请执行人魏国忠已领取。故(2016)陕0727执12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121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艾明礼审 判 员  张纪云代理审判员  李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