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杭州慈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慈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第648号原告:杭州慈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教工路548号1楼101、102室。法定代表人:徐瑞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超、葛国胜,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斌。委托代理人:高立贵,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慈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对争议解决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杭州拱墅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拱墅区是杭州市属辖区,属于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杭州仲裁委员会在拱墅区辖区范围内,因此本案应当裁定由杭州仲裁委员会管辖。经查:原、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杭州慈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合同》,约定被告包工包料为原告的教室、厨房、办公室进行装修,合同总价款130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杭州拱墅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又查: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杭州市辖区内仲裁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的名称为杭州仲裁委员会,其住所地在杭州市××区辖区内;杭州市辖区内无区级相应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以为杭州市××区有区一级的仲裁委员会。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于《杭州慈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杭州拱墅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虽然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的表述有认知上的瑕疵,但不属于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影响对双方因纠纷协商不成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认定,故该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慈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