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义贤、刘义诊等与刘利军、刘义明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会,刘义容,刘义诊,刘义贤,刘义木,刘义华,刘利军,刘礼学,刘义明,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250号原告刘义会,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刘义容,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刘义诊,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刘义贤,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韦延伟,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义木,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义华,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利军,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礼学,女,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义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第三人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南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朱玉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会、刘义容、刘义诊、刘义贤与被告刘义木、刘义华、刘利军、刘礼学、刘义明、第三人重庆新红阳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会、刘义容、刘义诊、刘义贤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会、刘义容、刘义诊、刘义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义会、刘义容、刘义诊、刘义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会、刘义容、刘义诊、刘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义会、刘义容、刘义诊、刘义贤负担。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