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2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徐华与黄东风、海宁市冬欧时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黄东风,海宁市冬欧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203-1号原告:徐华,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金虎良、陈远敌,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东风,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海宁市冬欧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22号A-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3550-6。法定代表人:黄东风,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爱国、顾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诉被告黄东风、海宁市冬欧时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撤回对被告黄东风、海宁市冬欧时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90元,减半收取11095元,由原告徐华负担。审 判 长 汤良飞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人民陪审员 邬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