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新疆珍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侯仕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珍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侯仕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229号原告:新疆珍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43号5楼。法定代表人:郑景涛。委托代理人:金国宝,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珍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磐石市石咀镇永丰村永丰腰屯,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侯仕海(其余情况不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新疆珍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未起诉保险公司,原告诉讼主体也存在错误,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珍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47.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