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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马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706号原告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工业区2路东3号。法定代理人袁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先锋。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而非河北涿州市,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地在河北涿州市,但其一直在原告处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且被告提供的北京市暂住证证实其自2012起一直在北京通州区居住,故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