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606民初第1517号原告付某,女,1979年11月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苑康,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0年9月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前关系尚可,2009年1月11日生育一子李某某。婚后,被告性格变得怪异,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漠,使原告根本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且被告无家庭责任感,不关心孩子,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十分不利。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其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为解脱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于2015年7月2日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于2015年9月16日以(2015)北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贵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李明翰归原告抚养;原、被告双方婚内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随原告付某一起生活,被告李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1000元,按月支付,于每月10日前交原告付某代收,从2016年5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李某每月探视孩子三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告予以配合。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保定市莲池区房屋归原告付某所有,原告付某给付被告李某房屋折价款50000元。被告李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搬离该房屋,并办理屋内有关手续,原告付某于被告李某办结手续时立即支付被告李某房屋折价款50000元,待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被告李健予以配合。原告付某名下位于保定市房屋一套与速腾轿车一辆归原告付某所有。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付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亦涛审 判 员 寿志敏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