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00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