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占军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占军,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653号原告孔占军。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华泽路11号纸业研发综合楼一层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占军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占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 微信公众号“”